職業介紹服務契約
茲就台端為與本公司(數位獵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利用本公司「HuntByte」網站服務進行求職活動等事宜,告知下列事項,敬請台端詳閱:
一、第1條【服務事項】
- 台端得利用本公司「HuntByte」網站基本服務及加值服務,服務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履歷撰寫、職業心理測驗、就業諮詢服務、模擬面試、職缺媒合等求職活動。
- 台端於進行求職活動時,台端及本公司雙方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作。
- 台端同意應使用「HuntByte」網站之功能,透過獵才顧問與求才公司聯繫或提供履歷。
二、第2條【費用】
- 本公司免費提供下列服務,台端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 A. 使用「HuntByte」網站基本服務。
- B. 錄取工作時,不需支付任何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登記費、介紹費或其他媒合費。
- 台端使用「HuntByte」網站加值服務時,本公司將向台端酌收費用。加值服務之服務內容、使用次數、使用期限、付費金額等,另行約定之。
三、第3條【保證期間】
- 台端使用「HuntByte」網站服務錄取工作時,應即時將台端之到職日期通知本公司。
- 本公司將與台端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係自台端到職日起算,台端並應知悉本契約所指「保證期間」並非台端與求才公司約定之「保證期」或「試用期」。
四、第4條【入職祝賀金】
- 本公司將於各職缺頁面公告「入職祝賀金」之金額,如職缺頁面未載明「入職祝賀金」,代表此職缺並無「入職祝賀金」。
- 「入職祝賀金」之金額不高於本公司於該職缺實際收取之「平台服務費」,如因任何原因致「入職祝賀金」高於「平台服務費」時,本公司得以100美元作為「入職祝賀金」。
- 本公司與求才公司間約定之「徵才服務費用」扣除本公司與獵才顧問間約定之「獵才顧問傭金」後之金額,為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所收取之「平台服務費」。於前項情形發生時,台端得請求本公司提出資料說明本公司於該職缺實際收取之「平台服務費」金額。
- 台端使用「HuntByte」網站服務錄取工作、完成前條第1項之通知,並於「保證期間」屆至後仍在職時,得於「保證期間」屆至後之14日內,向本公司請求給付「入職祝賀金」。
- 無論發生任何事由,若台端於「保證期間」內離職時,即不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任何「入職祝賀金」。
- 台端違反第一條第3項約定時,即不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任何「入職祝賀金」。
五、第5條【入職祝賀金爭議處理】
- 台端是否符合請領「入職祝賀金」之要件或金額發生爭議時,台端同意於爭議釐清前,本公司得暫停給付「入職祝賀金」。
- 台端應提供必要文件協助本公司釐清爭議。
六、第6條【履歷之提供】
- 為進行求職活動,台端應提供履歷與其他可佐證工作成果之文件與作品。
- 台端保證所填寫或提供之履歷、文件、作品等各種資料,均無虛偽不實、侵害他人權利、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之情事,若有不實、侵權、違法或依照一般客觀判斷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之懷疑時,本公司得暫時停止台端之使用權、下架台端公開於本公司「HuntByte」網站之資料,俟查明後決定是否復權或刪除台端之帳號。
- 台端同意無條件的提供台端為使用本公司服務所上傳之履歷、文件、作品給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並同意本公司得基於為台端辦理求職活動之目的,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與本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之獵才顧問、求才公司、與本公司合作之第三方。
- 台端同意於本公司、獵才顧問或求才公司認為履歷有缺漏或錯誤時,應予以補正。
- 台端知悉且同意:
- 不得向本公司、獵才顧問或求才公司提供財力證明、保證金、存款帳號。
- 若獵才顧問或求才公司要求台端先行購買商品、保險、服務、課程、繳納入會費、簽訂徵才目的外之契約、或藉各種名目收取費用等不當行為時,台端應明確拒絕之。
- 本公司不同意求才公司刊登與營業項目不符、設定之職缺不符,且不得刊登屬、直銷服務、論件計酬、在家工作或電話、網路聊天等非典型工作之徵才廣告。若獵才顧問或求才公司向台端提供前開工作機會時,台端應明確拒絕之。
七、第7條【未成年求職】
- 台端為未成年人時,應提交台端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 如台端未滿十六歲,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定為台端服務。
八、第8條【免責條款】
- 台端了解並同意本公司僅提供網路平台協助台端與求才公司媒合職缺,不保證有一定數量之求才公司,且不保證台端一定能錄取工作。
- 本公司不就求才公司之工作環境、管理制度、發展性等提供任何保證,亦不保證求才公司或與本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之獵才顧問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本公司不擔保因求才公司或獵才顧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生之任何損害或責任。
- 台端應自行審核求才公司,台端於認為有必要驗證求才公司或獵才顧問所提供資訊或獲取其他相關資訊時應詳細調查並確認內容。倘台端與求才公司或獵才顧問發生任何爭議,應由台端與之自行協商或循相關法律途徑解決,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九、第9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 台端同意雙方意思表示,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與實體書面送達戶籍地有相同效力。
- 如電子郵件地址、戶籍地址有變更應另行通知他方,否則仍以原約定地址為送達地址。
十、第10條【補充約定】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並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
- 若發生爭議,應本於誠信協商解決之,如未能解決,台端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契約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均視為正本,台端同意不爭執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附件形式及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